游泳馆滑倒受伤,责任全在管理疏漏还是个人不慎?父亲病重请假手续不全便遭解雇,企业能否以制度为由无视人情?离婚拒付抚养费还转移财产,如何用法律追责?本期案例以“责”为主题,聚焦侵权责任划分、劳动保护及“拒执罪”认定等争议。法官提醒,法律既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权,亦体恤特殊情境下的人情需求,但恶意转移财产、漠视生效判决等行为,必将面临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追责。
各负其责
●泳池湿滑奔跑摔伤
●伤者自行担责60%
2024年6月,天气十分炎热,徐某与3个朋友相约到珠某公司经营的游泳馆游泳。
游了一会后,徐某便从泳池旁侧上岸开始往前跑,跑到泳池的拐弯处突然滑倒,接着地面瓷砖碎裂了,随后,破碎的瓷砖划伤了徐某左大腿。当天,徐某便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在这之后,徐某与珠某公司开始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未果。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珠某公司赔偿其损失13701.83元。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首先,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的安全性和风险性具备基本认知,泳池周边地面湿滑,游泳馆也有张贴“小心地滑”“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等危险提示,在此情况下,徐某仍选择奔跑,在转弯处既不减速也不采取谨慎行为,因惯性滑倒导致摔伤。因此,徐某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其次,珠某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场所配备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及时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徐某在游泳、上岸及沿池边往前跑时,现场均无工作人员或救生员值守、巡视,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徐某的危险行为。此外,徐某摔倒后,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徐某伤情予以查看及必要的处理、救助。据此,珠某公司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存在疏漏,安全意识防范不到位,未尽到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南沙法院酌定徐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珠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根据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损失情况,一审判决珠某公司向徐某一次性赔偿5453.71元。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游泳馆作为营利的公共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一方面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及时对馆内安全情况进行巡视,及时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应当设置提醒标语、铺设防滑设施等,减少安全隐患。另外,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责任的第一人,在参加游泳在内的各类健身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避免给自身和他人带来伤害。
情有可原
●父亲病重耽误请假程序遭解雇
●属人之常情公司赔偿6万余元
一天,正在上班的严某接到父亲突发脑梗住院的消息,便向公司人事申请从次日开始休事假9天。人事有事外出,便让他找总经理签字并拍照发给他。
当天中午,严某找总经理签字,总经理让他“放桌上就行”。严某将情况告知人事,人事回复道“请假需按照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事假单要有总经理签字,未经审批擅自离岗当旷工处理。”
因父亲身在外省老家,心急如焚的严某未完成手续就在当天下班后回老家了。
五天后,人事联系严某,要求他返岗补办手续,否则算作旷工。严某解释自己父亲一直在进行各项身体检查,暂时回不去。
九天事假结束后的第一天,严某仍未返岗,人事便发送通知书,要求严某两天后必须返岗就旷工事实解释说明,否则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两天后,严某回到公司上班,解释了原因,还提交了病历、往返老家的车票等证明材料。
返岗后的第二天,公司便向严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严某连续旷工10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严某对公司的处理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与严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首先,严某父亲病重住院,请假照顾家人符合人之常情。因情况紧急,未及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但已在可行范围内以必要方式提出请假,并非故意旷工。
其次,在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严某限期返岗并就旷工事实进行说明时,严某按要求到岗,也说明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即便公司认为严某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也可以通过谈话提醒、警告等方式督促严某遵守公司规定、日后加以改正。公司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
综上,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显属不当,属于违法解除,花都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严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劳动者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请假,用人单位应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在善意可行的限度内对合理请假行为予以理解和宽容,有效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让员工感受到人性化管理的关怀。而劳动者在工作中也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管理规定,请假前做好沟通、履行必要手续、交接好工作,避免因自身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推动构建友善和谐的劳动关系。
逃避责任
●长期拒付抚养费
●获刑一年三个月
李某与林某曾是夫妻,离婚时还有纠纷,闹上了法庭。在这起离婚案中,白云法院判决林某每月需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儿子林小某,直至其成年;同时,林某每月还需给付李某500元离婚补偿金,共计支付15年。
然而,判决生效后,林某长期拒不支付抚养费和离婚补偿金。李某为维护自身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两次尝试与林某协商、调解,试图变更支付方式及金额,并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林某为逃避责任,采取转移财产、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等手段,致使执行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其间,法院因林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最终,白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消失。本案中,被执行人明知有子女需抚养,却在强制执行下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甚至在拘留后仍不改正,其行为既违背人伦常理,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