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惊奇
父亲酗酒打娃还能继续养孩子?孩子想留在老家上学却被法院判回父母身边?父亲强占女儿征地补偿款用于“抚养”?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名誉权、财产权、反家庭暴力等。
近年来,广东法院落实落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家事少年审判机构,深化与民政、公安、妇联等联动协同,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家事调查、心理干预、判后帮扶、家庭教育指导、反家暴预防及联动救助机制,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据了解,全省法院去年共发出家庭教育令518份,与妇联等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站25个。
家庭暴力
●父亲酗酒家暴子女
●抚养权变更为母亲
阿成与阿梅在2018年协议离婚,双方育有两子女。当时约定8岁的小正和7岁的小青均由父亲阿成直接抚养。双方离异后,两子女与阿成同住,爷爷奶奶均已去世。
2024年2月,当地妇联干部收到村民反映称,小正、小青疑似遭遇家暴。经上门家访,发现两子女身上确有伤痕,且无人看管,阿成在酒后殴打了两子女。
据了解,阿成从半年前开始染上了酗酒的恶习,经常因小事打骂小正和小青。村委会、妇联多次联系阿梅未果,为保障两子女的人身安全,村委会遂代为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当地妇联亦支持该申请。
结果: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经审查村委会提供的公安机关报警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妇联情况说明等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阿成对小正、小青实施的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禁止阿成对两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成骚扰、跟踪、接触两子女。判后,法院第一时间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妇联组织,提醒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小正、小青的人身安全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同时,法院依法向阿成、阿梅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及时纠正错误行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经法院与村委会、妇联等多方合力,最终促使阿成、阿梅就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两子女变更由母亲阿梅抚养,阿成支付抚养费等,两子女生活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妇联、教育、村委会等部门协作配合,通过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加强调解和判后跟踪回访力度,有效遏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敦促监护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织密织牢反家暴防护网。
财产权益
●亲爹强占女儿征地款
●法院:抚养费需另算
17周岁的刘小某与刘某为父女关系。刘小某的父母刘某与彭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二人约定女儿刘小某由父亲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直至刘小某18周岁止。
父母离婚后,刘小某一直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居住,刘某与他人再婚并搬迁至外市居住。因为刘某没有按约定支付刘小某日常生活费用,导致刘小某生活困难。但根据刘小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属于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及年度分红款合计6.73万元已存入刘某账户。
刘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刘某辩称其作为刘小某的监护人,有权收取刘小某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且相关款项已经用于抚养刘小某。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系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应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获得涉案款项时刘小某已满17周岁,其明确要求自行管理涉案款项,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刘某应当尊重刘小某的意愿,刘某擅自扣留该款项理据不足。
抚养孩子并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刘某未经刘小某同意且未能举证有其他特殊情况,即以子女的财产用于填补其应承担的抚养费,实际是逃避抚养责任,故对刘某关于涉案款项已用于支付刘小某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刘某向刘小某返还涉案款项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村集体分配给未成年人的征地款、分红款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不得违法扣留或处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子女抚养
●父母分居孩子想留老家读书
●依据长期利益法院判回深圳
吴某与乔某于2013年同居,同年10月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子女一直随父母在深圳生活、学习。
2023年6月,乔某与吴某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乔某未经吴某同意就将年满10周岁的两子女带回外省老家生活,还为二人办理了入学手续,交由乔某母亲在老家照顾,乔某继续在深圳工作。
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支付抚养费等。法院责令乔某将孩子带至深圳,经单独询问两子女的意愿,两子女均表示想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对吴某此前对他们生活学习的管束存在抵触情绪。
此外,法官在与两子女的沟通过程中,还发现两子女对电子网络游戏十分熟悉,玩游戏已不受家长限制。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利益不仅包括短期利益,还包括长期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身心健康和情感利益。
本案中,虽两子女明确表示愿意在外省老家生活和学习,但在该意愿不足以支持其留在外省老家将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情况下,应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两子女的抚养权进行综合判断。
故判决两子女由吴某直接抚养,乔某应即时将两子女送回吴某身边,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望两子女等。判后,法院持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主动履行判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回访,两子女在深圳的生活学习恢复平稳,亲子关系得到改善。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准确甄别未成年子女所表达意愿的真正内心动机,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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