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协同与场景限定情形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恰当性探析

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一项核心工作。如何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得是否恰当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这一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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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在专利审查实践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一项核心工作。如何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得是否恰当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之一,这一难点既源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更涉及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例如多技术特征的协同考虑、特定应用场景的界定等。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从技术特征协同、特定应用场景界定维度分析,对上述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理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保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适当,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相称,从而在保护专利权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达到利益的合理均衡。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核心在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公开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中,技术方案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逻辑闭环,技术问题是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恰当性的逻辑起点。具体而言:

1.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需与未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协同才能解决技术问题,则保护范围过宽,缺乏说明书支持;

2.若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依赖特定应用场景才能解决技术问题,但权利要求未限定该场景,同样属于概括过宽,缺乏说明书支持;

3.当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整体可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时,其保护范围概括恰当,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需与其他技术特征协同

该案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多层电容器,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一种电子组件,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为一种多层电容器,包括:主体以及成对的外电极,所述主体包括介电层以及交替设置的第一内电极和第二内电极,且所述介电层中的每个介于所述第一内电极和所述第二内电极之间,所述成对的外电极分别设置在所述主体的两个端部上,并且所述外电极包括头部以及第一带部和第二带部,所述头部设置在所述主体的端表面上以电连接到所述第一内电极或所述第二内电极,所述第一带部从所述头部延伸到所述主体的顶表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二带部从所述头部延伸到所述主体的底表面的一部分,其中,在所述多层电容器的所述主体的长度方向上,所述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比第二带部长。

权利要求2为一种电子组件,包括:电容器阵列,包括在竖直方向上设置的第一多层电容器和第二多层电容器,所述第一多层电容器和所述第二多层电容器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层电容器,所述第一多层电容器和所述第二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相对并彼此结合。

说明书记载,通过堆叠多个电容器构成的电子组件,存在需要提高组件之间的结合强度的需求,提出一种堆叠型电子组件,堆叠型电子组件包括电容器阵列,电容器阵列包括在竖直方向上设置的第一多层电容器和第二多层电容器,第一多层电容器和第二多层电容器包括相对的外电极,相对的外电极包括带部,带部彼此结合,设置在结合表面上的带部的面积大于设置在除所述结合表面以外的另外的表面上的带部的面积,从而增加组件之间的粘合力。

该案例中,针对目前包括多层电容器的电子组件中组件之间的结合强度不足的技术问题,提出通过提高堆叠的多层电容器间的结合面积来提升结合强度,具体地提高多层电容器其中一外电极的带部的面积,堆叠时上下多层电容器的具有增大面积的带部相结合。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多层电容器”,其中特征“在所述多层电容器的所述主体的长度方向上,所述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比第二带部长”反映了针对多层电容器的改进,但要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除了上述特征外,还需保证“所述第一多层电容器和所述第二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相对并彼此结合”。比如,当电子组件中的多层电容器在组装时,上下多层电容器具备较大面积的带部不相互结合,此情形下显然不能提升电子组件的结合强度,即解决不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此,将“在所述多层电容器的所述主体的长度方向上,所述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比第二带部长”与“所述第一多层电容器和所述第二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相对并彼此结合”协同作用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经过上述分析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范围过宽,缺乏说明书支持。换言之,尽管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了对多层电容器本身的改进,对发明人的技术贡献有所体现,但该案例设置多层电容器的一外电极的带部面积大于另一外电极的带部的面积,是为了堆叠时将两个大面积的带部相对并结合以提升结合强度。针对多层电容器而言,存在出于其他构思,例如提升电连接稳定性等而设置某一外电极的带部具有较大面积的可能性,若准予权利要求1获得授权,则基于其他构思提出的技术方案无法获得相应权利,对社会公众而言有失公平,有违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本意。反观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一种电子组件,其既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包含技术特征“所述第一多层电容器和所述第二多层电容器的第一带部相对并彼此结合”。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二: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依赖特定应用场景

该案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负载铂催化剂,独立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燃料电池用阴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为一种负载铂催化剂,包含碳载体,以及负载于所述碳载体上的铂微粒子,所述铂微粒子中,相对于通过X射线衍射而获得的(111)面、(200)面及(220)面的衍射波峰强度的合计的、所述(220)面的衍射波峰强度的比为0.15以上。

权利要求2为一种燃料电池用阴极,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负载铂催化剂。

说明书记载,要提升燃料电池阴极用Pt基催化剂的氧还原反应的活性,需提高Pt(220)晶面的比例,现有高Pt(220)晶面比例的Pt基催化剂要采用聚合物控制结晶面,催化剂在性能及制造方面存在不足,提供可利用简便的方法制备铂微粒子的Pt(220)晶面的衍射波峰强度的比例高的负载铂催化剂。

该案例针对现有燃料电池阴极用铂基催化剂性能存在不足且制备方法不简便的技术问题,提出利用简单的制备方法制备Pt(220)晶面比例高的负载铂催化剂。结合对负载铂催化剂的结构表征及性能测试可知,负载铂催化剂具有高的Pt(220)晶面比例,用于燃料电池阴极的氧还原反应中具有优异的性能,可认为具有高的Pt(220)晶面比例即能够解决现有催化剂性能不足这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铂微粒子中,相对于通过X射线衍射而获得的(111)面、(200)面及(220)面的衍射波峰强度的合计的、所述(220)面的衍射波峰强度的比为0.15以上”反映了针对负载铂催化剂的改进。然而,负载铂催化剂在许多领域均有应用,结合前文分析,本申请关注及测试的是其用于燃料电池阴极氧还原反应的活性,即负载铂催化剂在燃料电池阴极这一特定环境下能够表现提升的性能,相应地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而该催化剂用于其他催化反应中是否也能表现不错的活性并不明确,因此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涵盖了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进行扩展得到而其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存疑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范围过宽,缺乏说明书支持。

反观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一种燃料电池用阴极”,体现了应用场景——燃料电池阴极,同时也包含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三: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整体可解决发明技术问题

该案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极片,独立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电芯,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为一种极片,其特征在于,包括:极片本体,为长条形结构;活性物质(1),附着于所述极片本体表面,通过激光在所述活性物质(1)的表面开设有多个电解液通道(2),所述电解液通道(2)的宽度为10um~100um,所述电解液通道(2)的深度为5um~150um。

权利要求2为一种电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极片,所述极片绕中心轴线卷绕多圈以形成圆柱结构,所述圆柱结构的每层对应的所述极片上均具有所述电解液通道(2)。

说明书记载,电池在充电时极片会膨胀,由于膨胀空间受到壳体的限制,极片和极片之间会产生挤压,极片与隔膜之间的电解液会被挤出,放电以后电解液需要重新回到极片与隔膜的空隙中,但是电解液重新均匀地回到极片与隔膜之间,使圆柱电池恢复原来的状态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在反复充放电后会造成电芯局部电解液缺失,电池的容量逐渐减小,进而影响电芯的使用寿命。

该案例针对充放电过程中电解液在电池内分布不均匀,局部电解液缺失,电池的容量逐渐减小,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提出在活性物质的表面开设多个电解液通道,电解液可以通过微米级的电解液通道分散到极片与隔膜之间,使得电解液快速、均匀地分布在电池内。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极片,其特征“通过激光在所述活性物质(1)的表面开设有多个电解液通道(2),所述电解液通道(2)的宽度为10um~100um,所述电解液通道(2)的深度为5um~150um”反映了针对极片的改进。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的是一种电芯,其反映了极片的应用场景。判断该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首先要判断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是否需要依赖其他技术特征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显然该案例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整体现了发明构思,不需要依赖其他技术特征;其次要判断该极片是否需要依赖特定应用场景,如电芯,经过分析依据独立权利要求1相关技术特征(如电解液)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极片是液态二次电池的组成部分,因此该权利要求已隐含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将其他不相关的应用领域排除,如将极片应用在液晶显示器中。综合上述两点,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整体能够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不管是独立权利要求1还是独立权利要求2都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总结

当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元件的改进依赖其他技术特征或依赖特定的应用环境时,需结合技术问题审慎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合适。通常来说,当专利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依赖于除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时,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当专利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依赖于特定的应用场景时,则该未体现应用场景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样过宽;而当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整体可解决专利申请的技术问题时,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适当。(王韶华 季小丹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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