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部门: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内容摘要  中新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称两部门)17日宣布,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人民币,下同)(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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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称两部门)17日宣布,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人民币,下同)(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两部门2016年11月底公布的《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对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

  根据两部门宣布的最新政策,自2025年7月20日起,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与此同时,上述《通知》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完) 【编辑:惠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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