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申请书
问: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和答辩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答: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机关,依《商标法》,对在后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销的,其请求的受理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商标局。因此,请求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没有请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主动对注册商标争议做出裁定。
2、申请人是在先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在先商标注册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由于《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和注册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只有在先的注册申请人或者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行使对抗被争议商标的权利,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其在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提出争议,对抗在先的商标注册权或申请权。二是商标仅仅使用但没有注册或申请注册的,使用人也不得用来对付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争议裁定。
3、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和被争议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争议和被争议商标相同近似,但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是同一种,也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则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或反过来,争议和被争议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是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争议和被争议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同样也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限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和被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
4、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应当自被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5、申请争议裁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副本。受理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被申请人,并限其在收到该副本之日起三十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答辩书副本及有关的证据材料。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送答辩书及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互提供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有利于证据的交换,方便商标评审和会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被申请人逾期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